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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3日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以下简称教练场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稽查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做好行业服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根据被许可人的培训能力分为三级,分别可以从事不同车型类别的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学员、培训质量、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 (二)有教学、教练员、学员、培训质量、教学车辆、教学场地等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并安装培训计时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的教学车辆; (五)有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具备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人车隔离设施、行人安全通道、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条件的教学场地; (六)有适应培训业务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 第九条 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单位证明、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学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七)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教学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需求、培训能力确定本市教学车辆数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以下简称培训经营者)的教学车辆应当与自身培训能力、教学场地条件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