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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对台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投资予以支持。凡实施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与产品,以及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按省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和支持。 (十三)加强台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鼓励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品研发机构,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我省高校与台资企业合作申请的省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省科技厅择优给予支持。 (十四)鼓励台资企业开展产品升级研发,对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行业领先并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参加我省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体系建设中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分拣中心的项目用地给予保障供应,对其在城区内设立回收网点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支持引进台湾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设施设备,扶持建设一批闽台农业合作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台资农业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支持拓展大陆市场 (十七)帮助台资企业建立内销渠道。协助台资企业在福建省建立“台湾产品营销中心”,扩大台资企业的产品在大陆销售。对在我省设立批发、零售的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场地租金、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十八)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支持资质高、品碑好、守信誉、质量可靠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本省和各地重大项目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 (十九)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采购项目,对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台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同等优先待遇。 (二十)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本省现代物流服务业的建设,台湾大型物流企业以参股、兼并等多种形式投资我省物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强、产业规模大的闽台物流龙头企业。 (二十一)支持台资办医。卫生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指导目录(2011)》,先行先试,及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允许内从宽核定。各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在台资医院土地使用政策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台资医院在大型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学术科研等方面的国民待遇。 四、优化劳动用工服务 (二十二)帮助台资企业规范用工、工资分配、劳动时间管理。指导台资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用工形式、条件,灵活调节劳动力。台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经劳资集体协商,可实行“弹性工资制”。简化台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 (二十三)加强台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鼓励劳动密集型的台资企业与我省的职业技术培训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培养并输送符合台资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二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向台资企业延伸覆盖,向台资企业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职位供求信息咨询以及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与相关劳务合作省份合作力度,扩大“省际用工求职信息交流平台”的布设面,发挥“12580海西求职平台”等媒介作用,为台资企业招工引工提供服务。 五、加强金融支持 (二十五)培育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各类金融服务机构。积极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立合资银行,为我省台资企业贴近提供服务。支持台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开展金融服务外包和金融创新业务。优先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向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台资企业集中区域延伸机构,建设特色专业网点。支持台商或台企协会在我省设立或牵头组建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台商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申请设立台资融资担保公司,申请阶段可暂缓提交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但应于企业设立登记后一个月内向省联席会议补充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六)鼓励银行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推出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台资企业联保贷款及知识产权、股权、林权(包括茶园和果园等)、土地经营权、地上种养物等抵质押贷款模式。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推动进出口银行为台资企业进出口提供低成本贸易融资服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台资企业出口的支持功能,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融资总额3%的贴息。继续加强闽台金融交流合作,开发推广台资企业在台资产“异地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台湾银行信用,通过“外保内贷”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