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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1-15
【实施时间】 2012-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十七)拓宽台资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引导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对接金融市场,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积极引导、支持境内外的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省产权交易市场等平台,寻找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筹措自身发展资金。加快组建海峡股权交易所,为在闽台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

  

  (二十八)加强台资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建立闽台两地征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支持台资中小企业联合成立台商融资信保基金,由银行给予整体授信,服务台资中小企业的融资。

  

  六、优化投资环境

  

  (二十九)放宽投资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台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向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及时核准。将省级批准的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台资项目的核准和合同、章程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一级;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内国家批准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限额以下台资从事鼓励类、允许类批发、零售、佣金代理(不含拍卖)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各设区市经贸、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十)鼓励台资以多种方式投资。鼓励台商以股权出资方式进行股权并购、资产重组;鼓励台商以其境外合法来源的人民币在我省设立企业或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扩股;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向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三十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台资项目建设用地,并优先列入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试点,保障用地。

  

  (三十二)鼓励台商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台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股比限制可放宽至70%。

  

  (三十三)完善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对台资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我省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三十四)完善台资项目服务。各级部门为台商投资提供靠前服务,从项目洽谈阶段就提前介入,具体指导项目的核准、审批、登记,帮助企业预审申报材料,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进度。凡企业自愿申请、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台资项目,均纳入或参照省、市重点项目管理。

  

  (三十五)完善台商服务制度。省政府每年召开1~2次台商座谈会,各级政府建立定期与台资企业座谈联系制度,加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联系。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在台商投资密集地区,专门建立台胞台商创业生活公共服务中心、绿色通道、温情窗口等,为台商来闽投资创业提供便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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