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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推进垃圾分类。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行垃圾分类,使垃圾分类观念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完善有害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对全省有害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管。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各地初步实现对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铅酸电池、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有害垃圾的单独收运,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工作。 (五)加强资源利用。建立完善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全面推广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绿化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广州、深圳市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55%以上,其他地级市和顺德区达40%以上。 四、扩大收运范围 (六)完善收运网络。不断完善农村垃圾收运设施,逐步建立完善“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扩大收集覆盖面。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的单独收运网络,实现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七)改进收运方式。推行密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运系统,改造升级和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不断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十二五”期间,新建和改造提升一批生活垃圾转运站。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地级以上市城区主、次干道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100%,县(市)城区达80%。 五、提高处理能力 (八)强化规划引导。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在经批准生效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预留足够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规划部门在审批有关规划或建设项目涉及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须先征求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意见。 (九)选择适用技术。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垃圾产生量大、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可优先采用成熟安全的焚烧处理技术;垃圾产生量少、土地资源充裕、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处理技术;垃圾产生量少的偏远村庄,可就近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加快设施建设。各地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简化项目前期审批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并加强建设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抓紧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评级制度,推广一批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县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建设,实现县县建成无害化处理场(厂),全省共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厂)91座,新增处理规模5.85万吨/日。 (十一)提高运行水平。各地政府要确保城乡环境卫生维护和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安全、高质量运行。要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切实做好卫生填埋和渗沥液、烟气处理等工作,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在渗沥液和烟气排放口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按月向所在地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运营单位要制订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 (十二)加快存量治理。各地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并制订治理计划,优先完成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厂)。到2015年,对所有正在使用的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成升级改造,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