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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31
【实施时间】 201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责任单位:公安厅)。

  

  三、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约束激励机制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

  

  1.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政府绩效办、省综治办、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责任单位:监察厅)。

  

  (六)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诚信是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地区、各执法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对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的信息披露力度,强化社会惩戒。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 。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责任单位: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3.按照全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平台的有关工作部署,提供我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材料,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为基础,建设集宣传、教育、警示等功能为一体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平台(责任单位: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五、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设立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厅,负责领导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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