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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1-12
【实施时间】 2012-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精神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实现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津政发〔2008〕7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监管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市属集团公司共有55家,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42家,委托监管13家;市国资委委托监管的地方金融类企业共有8家。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7490亿元,所有者权益5839亿元,主营业务收入7476亿元,利税总额323亿元。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42家集团公司,资产总额6268亿元,占市属国有企业36%;主营业务收入6354亿元,占市属国有企业85%;利税157亿元,占市属国有企业49%;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3%,净资产收益率3.3%。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的13家集团公司,资产总额11222亿元,占市属国有企业64%;主营业务收入1122亿元,占市属国有企业15%;利税166亿元,占市属国有企业5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2%,净资产收益率2.1%。

  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总体安排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巡视组对我市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将13家委托监管集团公司和8家地方金融类企业市属国有资产纳入市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加强企业纳入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严格交接程序,确保上述纳入监管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人员的稳定性、财务的真实性、经营的连续性。企业划转后,要继续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形成国有资产监管与行业管理整体合力,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操作方法。

  1.将目前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监管的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托管的天津市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市交通港口局监管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市开发区管委会监管的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10家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同时理顺企业党建工作和领导人员管理关系。

  2.将委托保税区管委会监管的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委托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监管的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原市滨海委监管的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纳入市国资委监管,并按照国家及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由市国资委与滨海新区国资委共同监管,以滨海新区国资委监管为主,加强市、区两级国资委的协调配合。

  3.进一步理顺地方金融类企业的出资关系和监管方式。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股权,纳入市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由市国资委进一步理顺其出资关系和监管的具体方式。

  4.完善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由滨海新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工作要求。

  1.企业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监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自2012年1月开始进行交接工作。

  2.企业纳入市国资委监管后,按照中央关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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