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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实施方案及技术指导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下发。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各市州要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工作思路,坚持“主体平等、村民自治”原则,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重点,按照“村提出、乡(镇)审核、县确认”的程序,抓紧完成1个试点县的1-2个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省政府成立了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地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足额落实工作经费,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2014年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要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要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