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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12
【实施时间】 2012-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省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附件:

  
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石 军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马自学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力学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赵喜泉 省财政厅副厅长

  

  妥建福 省农牧厅副厅长

  

  陈牧原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陈牧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0931-8766556、876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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