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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粤府办〔20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意经济的重要产业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其发展直接关系到企业品牌的成长,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强大动力。为不断提升我省广告业的集聚规模和内涵,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扩大内需战略,提高企业适销对路产品的市场份额,满足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将广告业作为高端现代服务业和重点文化产业,坚持创新引领、集聚发展、人才优先、品牌带动的原则,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文化内涵,加快转型升级,以创意设计为核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我省广告业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省广告经营额翻一番,达到550亿元以上。培育一批本土龙头广告企业,建立起具有较强集聚力和辐射力的优势广告创意产业集群,广告创意设计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从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高度,组织系列广告大策划,打响我省广告业品牌,实现广告创意设计由“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加快我省广告业由分散化发展向集聚化发展转变、由自然演进式缓慢发展向创新驱动式快速发展转变。构建结构合理化、布局科学化、发展集聚化、服务高端化的创新驱动型广告产业体系,形成以珠三角地区为龙头,向东西两冀和北部山区拓展,粤港澳台深度合作的发展新格局,将我省广告业打造成更具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端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文化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培育龙头广告企业。

  

  重点培育由广告企业、传媒集团和其他行业企业投资组成的大型综合服务型龙头广告企业,以创意设计、品牌代理和媒体服务为核心业务,打造行业“航母”,提高广告企业的规模化、集聚化水平。

  

  (四)扶持本土中小型专业广告企业。

  

  大力扶持创意设计和利用高新技术开展广告制作的中小型广告企业,充分发挥其主业突出、专业精熟、经营灵活的优势,将专业特色作为中小广告企业求生存、谋发展、做大做强的基石,提升我省广告业的专业化发展水平。

  

  (五)打造广告业发展载体。

  

  建设广东现代广告创意中心,构筑珠三角地区广告产业发展示范平台和专业研究培训基地。依托南方报业传媒文化创意产业园、羊城创意产业园等园区,集聚优质广告企业和高端广告人才。依托现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规划广告创意产业集聚区域,构建我省广告业高端化、集群化、总部型、创新型的集聚发展平台,最终形成以珠三角地区为中心,以创意产业基地为支撑,辐射全省的广告创意产业集群,进一步带动市场调研、广告制作、广告媒体等广告产业链上、下游产业的发展。

  

  (六)加快广告人才资源开发。

  

  按照国家和我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落实“珠江人才引进计划”,将广告人才列入文化人才引进需求名录,加强与兄弟省(区、市)和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加大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建设高素质的广告人才队伍。

  

  三、政策措施

  

  (七)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企业或者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广告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广告设计、制作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如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依法予以减免。对新引进的广告企业集团总部,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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