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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10
【实施时间】 2012-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

  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市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公益性原则。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关系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对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坚持公益性是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和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且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有保障。

  2.成本合理分担原则。在受市场影响、学生食堂成本较大幅度增长时,首先要通过政策性措施化解成本压力。学生食堂成本要根据不同主体责任,由政府、高等学校、餐饮单位和学生共同分担。政府通过必要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措施保障对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成本进行结构性控制;高等学校通过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降低学生食堂成本;餐饮单位要通过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学生作为消费主体,承担相应成本。

  二、落实公益性政策

  (一)按照市物价局、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商〔2007〕22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好对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高等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厨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安全技防等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餐厨垃圾处置费用,学生食堂公共区域水电费用,均由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合理承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

  (四)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高等学校自办学生食堂如产生资金结余,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高等学校引进社会餐饮企业从事学生食堂服务,在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的前提下,企业资金结余应不超过营业额的3%;如超过3%,则超过部分要纳入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

  三、完善学生食堂运行机制

  (一)规范校内餐饮服务市场。提高高等学校自办学生食堂的比例,发挥高等学校自营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其保障能力不低于50%。在高等学校自办学生食堂保障能力达不到100%时,要引入优质大型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并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及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要建立完善并切实落实严格的高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引进专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学校及师生员工多方监管,专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体实施,贯穿采购、运输、加工、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行高等学校食品安全督察制度,组建专业化的督察员队伍,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学区片餐饮食品安全联合互查制度。加强对学生食堂采购、运输、加工、销售全过程检查和指导,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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