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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以及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 第十二条 修改为:“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依法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的通知(宁政发〔2003〕260号) 第一点第(二)项修改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2号) 第五点第(四)项修改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入禁航水域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各地方海事处要监督其驶出禁航水域,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不得只罚不纠或者以罚代纠。”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 第三十三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修改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62号) 1、第三点第(十五)项修改为:“规范行政裁决。市住建委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2、第三点第二款修改为:“本意见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适用本意见。” (六)市政府关于加快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3号) 文中的“市房产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七)市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9号) 第二点第(十一)项修改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一是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各级政府采购单位要优先采购我市列入国家、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和无线局域网产品,在采购招标中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或技术加分。二是大力扶持我市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对我市企业生产或研发的首次投放市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品,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中,以及示范工程应用推广中要给予大力支持。” (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09〕50号) 第二点第(五)项修改为:“各政府采购单位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我市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其他名优产品。对通过国家、省、我市认定的节能产品,给予评分标准总分1%-3%的加分,其中对国家规定的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照明产品和用水器具等九类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给予评分标准总分1%-3%的加分。” 删除第二点第(六)项。 (九)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108号) 删除第五点第二款。 (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宁政发〔2010〕213号) 第三点第(十四)项修改为:“鼓励自主创新软件产品和服务应用。市政府参与投资的重大工程、重点应用系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名优软件产品和服务;市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扶持采用本市软件和服务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