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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承租或借用房屋的当事人,应持经备案的租赁(借用)合同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资料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内的相关经营证照。 (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统一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区、县级市政府委托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发放工作。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凡已在区、县级市政府登记备案并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继续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 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程序。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见附件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 (2)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出具或续期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副本送区、县级市查处无证照经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查无机构)备案;各区、县级市查无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2)各区、县级市查无机构每月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续期。 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前,如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 (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见附件3)。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场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经营场所证明使用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四、以下场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使用由市、区(县级市)政府审批或投资建设,但未完善用地、产权手续的物业从事经营的,提供政府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二)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物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1.使用房产证未标注使用性质但能证明为非住宅性质或标注为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经营的,提交房产证。 2.使用临街一楼的住宅从事经营的,除本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的情形外,经营者须提交该房屋所有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同意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之内的其他业主。“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是指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且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3.使用除临街一楼以外的住宅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提供经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1)“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条件,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2)申请人需要向利害关系人征询意见的,有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提供协助,并在申请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提交有关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三)集体土地上的物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1.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月2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30号修正),需要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