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8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解决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5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近两年来先后在我市发生的“高青9.21”、“桓台11.8”、“博山6.23”等较大以上道路客运车辆事故,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暴露出一些道路客运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全基础不牢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各区县、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狠抓“双基”工作,全面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客运企业要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为重点,突出抓好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二)严格驾驶人员聘用、教育和管理。道路客运企业在聘用营运客车驾驶人员时,必须严格审查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驾驶经历,考核其驾驶技能,合格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并留存培训和演练记录。对违法驾驶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加强营运客车技术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和强制二级维护制度,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营运客车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营运客车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推广和应用二级维护作业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

  (四)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旅客行李物品和随车托运物品安全检查制度,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以及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的要求,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

  (五)强化营运客车运营管理。客运班车必须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沿途揽客或者违反规定捎载货物。客运包车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实行驾驶人员途中停车向所属道路客运企业报告制度。建立企业领导跟车督导制度,督促驾乘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的监督作用,在道路客运行业推行以经营者、车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安全应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告知制度和驾驶员安全驾驶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强制休息等行之有效的制度,防止疲劳驾驶。所有营运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必须停车休息。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要根据道路和天气情况及时调整客运车辆运行安排,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保障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疏运、救援等措施。

  (六)落实道路客运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其全程在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