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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8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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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把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分析研究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协调解决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着力构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水平。要严格依法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组织查处。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健全道路客运交通安全信息通报机制,逐步实现全市营运客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交通事故、违法信息、驾驶员培训、安全生产违法违章处罚等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较大事故调查处理联动机制,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共同调查较大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健全道路客运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做好极端天气情况下的道路客运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处理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实行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监督举报信息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宣传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家庭和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道路客运安全应急知识,营造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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