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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保护耕地,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市建设交通委为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区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墙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的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市墙材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审计、财政和墙材管理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使用符合《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  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适时制定《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报监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缴纳标准为10元/平方米;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照墙体材料预算使用量缴纳专项基金,缴纳标准为折合标砖0.08元/块。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实施墙体粉刷前,应向征收该项专项基金的墙材管理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核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核验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并提交新型墙体材料购买发票、专项基金预缴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报监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缴纳粘土砖专项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专项基金,实行一次性清算,不再补办预缴手续。

  

  第九条  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建筑工程中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实际使用量,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  征收专项基金,由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在指定场所通过本市非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有关款项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

  

  第十一条  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本市非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将返退款项划入缴款单位账户。

  

  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返退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清算返退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基金支出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社会机构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费用。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专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使用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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