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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西安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报送的《西安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西安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卫生部等17个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1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二)年度目标。 1.2011年:初步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和城乡统筹的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达到应保尽保;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7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60%。 2.2012年: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70%;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65%,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75%;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65%。 3.2013年: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7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8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0%。 4.2014年: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75%,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85%;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5%。 5.2015年: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财政投入机制、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较高的精神卫生服务队伍;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二、工作要求 (一)市、区县政府要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的精神卫生工作投入机制。 1.改、扩建现有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不断改善房屋、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5年内使全市精神科床位总数达到3000张; 2.保证精神卫生防治专项工作经费满足市、区县常规精神卫生防治管理、人才培养、应急处置、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工作的需要; 3.在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中,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精神疾病防治管理。 (二)完善精神疾病医疗保障体系。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实现精神疾病患者应保尽保,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的参保(参合)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 (三)建立精神卫生专业防治网络。建立以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依托的精神卫生专业防治体系。市精神卫生中心是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临床诊疗及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中心;其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精神疾病临床诊疗服务;各区县要设立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原则上设在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中心承担本区县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任务,统筹管理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精神疾病社区(乡镇)管理治疗工作;村卫生室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四)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精神卫生防治专业机构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精神疾病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精神疾病社区(乡镇)管理治疗、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