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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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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举行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申诉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中提出申诉的人。

  

  (二)原案其他当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

  

  (三)案件承办人包括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和复查案件承办人。原案承办人,是指作出诉讼终结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正在复查的案件承办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24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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