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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各直属打捞局: 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将2011年核查情况及开展2012年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核查情况 按照我部《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规范了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统计了国内水路运输业有关情况、促进了与经营者的沟通交流,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各省上报数据,2011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核查水路运输企业6516家,核查率、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4.34%、92.62%、4.62%、2.76%;共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5549家,核查率、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7.44%、93.96%、1.23%、4.81%;共核查个体运输经营者28081户,核查率、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4.34%、96.86%、2.00%、1.14%;共核查船舶157987艘/8487.25万吨,核查率97.27%,2010年国内水路运输船舶总艘数、总吨位、单船平均吨位分别较2009年增加10%、28.79%和16.96%。 同时,在核查工作中也存在数据上报不够及时、准确,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要求执行不严格、对企业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上报信息质量,加强对企业专职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和对资质不完善企业整改工作。 二、开展2012年核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一)核查对象及内容。 本次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下同)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运输船舶。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核查经营者在2011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9〕102号)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执行。 2.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2011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营运船舶的相关情况。 4.了解经营者2011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本次核查,完成部分经营者《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具体要求按《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执行。 (二)核查工作分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核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经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省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由经营者所在地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局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 2.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属各打捞局,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合格的,由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理权限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上加盖年审章并为其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 各中央航运企业、打捞局要积极配合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核查工作。请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下属企业的核查意见汇总后,统一到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3.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核查权限和形式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核查具体事项。 1.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含运输船舶营运证核查登记表和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文件、《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材料。其中《年度核查报告书》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