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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在华中、南方等水能资源丰富地区,建立和完善水电减弃增发应急机制,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促进富余水电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及时、高效利用。(市场部牵头,输电部、安全局配合) (五)促进辅助服务考核补偿机制实施。 1、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辅助服务补偿及运行管理考核机制(即“两个细则”)试运行工作的意见,按照区域统一规则的原则,全面推动“两个细则”试运行,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设备运行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市场部牵头,价财部配合) 2、结合各区域实际,加快协调区域实施细则的修订完善工作,优化考核与经济补偿标准,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进一步调动发电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市场部牵头,输电部、价财部、安全局配合) 3、研究风电参与辅助服务的市场化补偿机制,在东北、华北、西北等风电比较集中的区域开展深化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试点。(市场部牵头,输电部、价财部、安全局配合) 4、加强对系统备用容量的研究和监管,避免备用容量过大的问题,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市场部牵头,安全局配合) (六)加强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监管。 1、完善电力交易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及时掌握电力交易相关信息,引导电网和发电企业参与电能交易方案及规则的研究讨论,组织开展电力交易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市场部、信息中心负责) 2、加强调度运行方式监管,进一步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报告制度,建立与电力交易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输电部、市场部负责) 3、加强对电网企业并网接入审核工作的透明度监管,出台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系统信息公开监管办法。(市场部牵头,资质中心配合) 4、落实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加强对电网企业、调度交易机构规范报送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数据的监管,督促电网企业完善交易信息披露方式,支持企业建设和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和信息披露网站。(输电部、市场部负责) (七)加强电力交易价格监管。 1、加强电力交易价格监管,促进形成公平透明的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对于电力交易中国家已规定价格的,重点监管交易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情况;对于国家尚未规定价格的,鼓励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方式确定,监管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促进电力交易的活跃和增长。(价财部牵头,市场部配合) 2、做好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工作,出台西北送华中跨区域输电价格。(价财部牵头,市场部、输电部配合) 3、研究制定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网损核定标准。(价财部牵头,市场部、输电部配合) (八)加强电力交易电量电费结算监管。 1、依据厂网电费结算有关办法,规范和细化电力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与支付程序和时限,加强结算的及时性监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价财部牵头,市场部配合) 2、加强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的执行监管,落实可再生能源收购政策。(价财部牵头,市场部、输电部配合) 3、加强新机转商运差额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督促各地区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市场部牵头,价财部配合) 4、加强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管,保证结算的及时和公平。(市场部牵头,价财部配合) 5、加强对跨省跨区输电费用及网损收取的监管,保障交易收费环节的透明。(价财部牵头,市场部配合) (九)加强电力交易制度和规则建设。 1、抓好已出台电力交易政策文件的落实,规范工作程序,配套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推进电力交易监管工作制度化。(市场部牵头,办公厅、政法部配合) 2、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诉求,总结成熟经验,研究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建立与现行体制相适应的电力交易制度和交易监管制度。(市场部牵头,办公厅、政法部配合) 3、完善电力交易备案制度,监督电力企业及时做好交易合同、相关协议及交易执行情况的报备工作,加强对规则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场部负责) 4、根据改革内外部条件,积极开展电力市场建设及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进一步培育市场元素,激发市场内在活力,促进市场规则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市场部牵头,政法部、供电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