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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颁布时间】 2012-01-07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工商、安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用地应当作为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以下简称驾培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公开、择优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使用出租土地作为教练场地的,应当提交经备案的土地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合同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等从业人员名册以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承诺落实前款有关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范围(含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内容)、经营区域、经营场所、车辆类型和数量、教练员类别和人数、教练场地位置等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承诺期满后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并为其符合条件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件。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条  驾培经营者已经取得国家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培训经营资质,且教学车辆总数达到50辆以上的,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四类车型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车辆。

  第十一条  驾培经营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培训内容、培训能力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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