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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周边单位、社区有关施工影响的随访、复访工作,根据反馈意见改进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记录文明施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本规定所附《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修订并公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市文明施工评价制度,组织进行企业文明施工评价,将评价结果交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施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案。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灯光照明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确定的分工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围蔽 (一)围墙。 1.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围墙封闭。 2.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高度2米并压顶。 3.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 4.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5.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围板。 1.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 2.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高度1.8米,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 3.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 4.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板的颜色应一致。 5.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三)密扣式钢围栏(铁马)。 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