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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和《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省旅游质监所: 为加强监督,规范旅游执法行为,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局制定了《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和《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旅游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旅游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 定期检查,是指旅游执法监督人员每年定期对执法机构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定期检查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驻局监察室、执法处室共同开展。 定期检查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 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失职行为; (五)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经常性检查,是指旅游执法监督人员对各旅游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专项抽查。经常性检查由各执法处室自行组织实施。 检查内容包括: (一)旅游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的违规行为; (三)旅游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旅游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准确; (五)旅游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旅游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材料是否规范。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主体不符合规定的,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 (二)适用旅游行政执法依据不当的,纠正或撤销执法决定; (三)违反旅游行政执法程序的,纠正或撤销执法决定; (四)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旅游行政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涉嫌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报局党组同意后,交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旅游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各项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及各执法岗位人员均属于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范围。 第三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四条 局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局长,副组长为其他局领导,成员由各职能处室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反馈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以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 第七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