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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13
【实施时间】 2012-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2〕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切实加大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省“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

  

  (二)基本原则。

  

  科学引导,重在减量。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推行“净菜进城”,倡导、培育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从源头控制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和利用水平,建立持续有效的循环经济模式。

  

  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坚持规划优先、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要注重技术创新,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城市政府作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财税政策的支持,广泛吸纳外资,制定有效的支持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哈尔滨市要达到100%,其他76个市、县争取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实现综合利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黑河等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要达到30%以上,哈尔滨、大庆市要达到50%以上。到2020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逐步向旅游名镇、小城镇、示范村镇和乡村延伸。

  

  二、突出重点,强化城市生活垃圾过程控制

  

  (四)促进源头减量。各城市政府和发改、商务、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对产品包装进行规范,引导企业在包装设计和生产环节中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弃物产生,方便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生产企业不生产过度包装商品,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提倡同一材质包装,鼓励产品生产厂家回收自己产品的包装。在佳木斯市和黑河市试行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黑河、伊春市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减少白色垃圾。改进燃料结构,有条件的市、县推广使用城市管道燃气,同时推进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洗浴、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全省风景名胜区从2014年开始全面禁止使用一次性餐饮生活用具。

  

  (五)推进垃圾分类。黑河市和海林市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城市,2012年9月1日前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设立专项资金,动员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2013年起对一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必须分类收集、运输、处置。2012年在哈尔滨、大庆市开展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工作,对餐饮业等餐厨垃圾产生者进行规范管理,加快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实现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十二五”期间逐步在全省推行。各城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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