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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乘坐在省内营运的长途公共客运车辆,半价收取车费,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免收残疾人的专用车辆停放费。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残疾人申请司法鉴定,有关机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联合会或有关部门投诉。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