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19
【实施时间】 2012-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3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2.推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结合农村社区建设,依托建制村或有条件的自然屯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大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室内外活动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结对帮扶、邻里守望等方式,推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提高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3.加强城乡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建设。采取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形式,建设一批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示范中心。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到全省所有城市社区。结合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向农村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探索互助养老的模式。

  

  (三)加大养老机构建设改造力度。

  

  1.建设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充分利用并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造成专业性养老护理院,重点收养收治失能老人、身患大病需专业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市 (州)和有条件的县 (市)至少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养护院或医护院;扶持发展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机构。

  

  2.新建扩建供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主导,以保基本、扶贫弱为重点,推进各级供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扩建。“十二五”期间,所有县 (市、区)都要建设一所示范型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对原有的市 (州)级社会福利院和县级城市社会福利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建,使其达到相应的规模。

  

  3.改造整合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发挥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核心作用,在保证 “五保”老人入住的基础上,改造一批具备收养条件和规模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提高对社会老人的收养能力;对入住率低、运营困难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进行合理整合,空余床位用于收养社会老人。

  

  4.大力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依照本地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坚持市场导向,以满足社会养老需求为目标,加大 “民办公助”的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力争新建民办养老机构300所,新增床位30000张。支持现有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改、扩建,适当扩大规模,增强民办养老机构对老年人提供养护的能力。

  

  (四)规范养老服务管理。

  

  1.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出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规范等政策规定,促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政策规定,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切实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

  

  2.加强养老服务的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加大饮食卫生、消防安全和疾病预防等监管力度。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响强烈、存在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限期退出。注重发挥养老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完善有关评估、监管制度,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的行业自律和监管。

  

  3.创新养老服务运营方式。在公办养老机构尝试公建民营模式,进行改组、改制,使之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委托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管理和运作。加大民办公助的力度,对规模比较大、服务和管理比较规范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必要扶持和资助。探索小型民办养老机构依托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连锁管理的模式,加强规范运作,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4.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保障体系,结合法律进社区、进村屯活动,做到每个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都有一名法律志愿者,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活动,并重点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行为能力不健全老人提供房产、财产、土地、子女赡养等方面的维权服务和社会保护,禁止歧视、虐待老年人。

  

  5.探索建立老年人商业保险制度。采取省内统一招标的方式,逐步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在养老机构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尝试 “以房养老”的融资模式,利用老年人已有住房资源,将房屋作价并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拓宽老年人养老的资金筹措渠道。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培养专业化管理队伍。注重选拔一批素质好、有爱心、善管理的人员,充实到各级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乡镇 (街道)工作人员和社区主任采取专、兼职的方式,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的管理职责。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和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等,经过岗前培训,充实到养老服务管理队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