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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养老服务业的领导责任,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各项社会事业同步研究部署,同步推进落实,同步检查督导。要结合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将养老服务业纳入重点工作内容,科学研究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通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确保养老服务业发展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二)增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会同老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并安排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要搞好养老服务业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针对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提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引导、培育、扶持各类社会组织以及群众性自治组织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注重发挥各级社会福利或养老协会作用,切实加强行业指导与行业自律。要大力宣传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通过设立 “敬老爱老奖”等荣誉奖项,建立和完善为老服务奖励机制,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