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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增加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承担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监管的职责。 (六)增加承担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条件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的职责。 (七)增加预算绩效评审的职责。 (八)增加开展海峡两岸之间在会计领域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学术研究等方面合作与交流活动管理的职责。 (九)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加强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完善预算分配决策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十一)强化公共财政服务职能,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民生保障能力,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 (十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十三)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对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预算调整建议和市本级决算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区级财政工作。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 (四)组织制定地方国库管理和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市国库业务,指导全市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编制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 (五)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管理工作。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管理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