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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1-18
【实施时间】 201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民政局(加挂“厦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指导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和促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标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与监察工作,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市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调拨、分配、管理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和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指导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自然灾害保险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和楼门牌设置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并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十)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老区建设相关事务,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省、市老区扶建项目资金,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政务协调、督查督办、公文处理和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宣传信息等工作;协调做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政政策理论和专题调研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民政信息化建设;负责有关民政立法、执法监察等相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备工作;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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