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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绩效评估、效能建设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汇集和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及对外接待等事务工作;指导系统社团组织开展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指导、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提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核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劳动保障“三基”建设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市本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审计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指导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用工备案工作;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控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拟订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办法,指导、监督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业务工作。 (五)职业培训处 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组织全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技工院校综合管理,并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各类人员(不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及管理;拟订全市参保人员养老待遇计发办法;负责核准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负责特殊工种认定;负责核准参保人员退休、退养及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职),并核定待遇标准;拟订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待遇计发办法;拟订参保人员养老待遇调整方案;拟订本市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确认企业年金计划备案;指导、监督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指导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七)医疗保险处 组织拟订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管理考核办法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参与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监管工作;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