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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8
【实施时间】 201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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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工伤认定,完善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工作;负责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组织或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十)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有关劳动力政策性安置工作;按政策规定办理企业员工落户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管理企业劳动工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法规、政策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和各行业人工成本;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发布、实施工作;指导企业搞好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及搞好内部分配工作;会同市总工会、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政策,并拟订、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政策、规则;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指导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本市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争议,参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协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沟通与协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聘任、管理、考核、培训。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处

  

  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拟订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制度,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负责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作;负责工伤(职业病)职工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康复价值、辅助器具配置、工伤旧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及其延长的确认工作;负责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职工申请提前退休(退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申请抚恤金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及医疗卫生专家的培训、指导;负责上级、省内外其他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审批处

  

  负责承办局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负责外国人(不含专家)入境就业许可和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承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的审批事项;负责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评审;承担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承办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事项;承担《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报备工作等。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承办公务出国(境)报批工作;负责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系统计划生育工作;承担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制定直属机关党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指导、考核工作;负责系统政治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等工作;指导系统工青妇等组织开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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