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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国家科技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四)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责。 (五)加强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职责,推进国家级对台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本市有关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组织实施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三)负责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指导各类科技园区的开发建设。 (五)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合作。 (六)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以改善民生和可持续发展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学技术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八)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落实科技人才相关政策。 (九)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科普政策,指导全市科普工作;负责科技保密、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工作;推进民营科技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组织拟订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国家级对台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负责全市科技外事与对台科技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重要文件起草、督查督办、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新闻发布等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安全保卫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科学技术经费预决算编制及资金拨付;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参与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 (二)发展计划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