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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组织拟订辖区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监督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参与协调辖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投诉的处置工作。 (五)监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的建设;监督辖区内流域和其它水域的水污染与生态破坏整治工作。 (六)负责对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协助上级指导辖区核、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保方面的建议、提案等。 (七)指导和协调辖区学校和社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承办市局和辖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 思明分局行政编制6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湖里分局行政编制6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集美分局行政编制6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海沧分局行政编制7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同安分局行政编制7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翔安分局行政编制6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部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两部门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陆域与海洋环境保护分工以平均大潮高潮位岸线为界,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陆域部分。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全市平均大潮高潮位岸线以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渔业污染事故;负责近岸海域和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理工作。 (三)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设。 (四)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并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定期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行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广普及绿色公交车和绿色出租车,对机动车排气维修企业和维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关于核与辐射安全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全市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测、检查和监管工作。 (六)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发展局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产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