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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职责。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综合协调的职责。 (四)加强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的职责。 (五)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水生野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的职责。 (八)加强海洋调查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海洋技术、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与海岛开发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部门、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管理和协调。 (三)负责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及海岸带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登记、海域论证、海域评估和海域界线勘定及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四)承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法使用的责任,负责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五)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并牵头处理重大海洋与渔业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负责海上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 (六)承担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制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拟订并执行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污染防治;负责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海洋环境观测预报与海洋、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海洋自然灾害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渔业管理工作。负责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以及产业规划;监督管理渔业许可证制度;依法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与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承担渔港和渔船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组织实施渔业防灾减灾与抢险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研究以及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 (十)负责海洋产业的推动工作。拟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负责对全市海洋与渔业社团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十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外经外事和对外国际合作;负责有关海洋与渔业对外对台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海洋、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负责海岸带综合管理示范项目的管理、协调和工作计划的执行,监督各子项目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