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二)负责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制定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的总体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各海洋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各自职责。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相关工作,督促重大事项活动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信息公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工作;协调局机关效能建设;组织协调宣传、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事务与保障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含渔港)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申报、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承担系统统计和产业信息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重大决策合法性的论证;指导海洋管理体制、渔业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推进海洋与渔业法制建设和协调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拟订海洋与渔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拟订涉海法规规章的建议,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协调海上联合执法,监督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对策与措施,承办并组织协调处理重大海洋与渔业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负责海洋与渔业政策法规咨询和法制对外宣传、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三)海域与海岛管理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负责海域与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审核、论证评估、权属登记工作,依法负责管理海洋自然资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承担海域勘界工作和无居民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权益争议调解,办理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负责海底电缆和管道管理工作。 (四)资源环境保护与观测预报处 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拟订陆源主要污染物排海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全市海洋资源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并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专项环境信息;负责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防止海洋开发和海洋工程、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调查处理渔港、海洋和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负责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的监督实施及检查、批准、验收;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负责拟订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海洋观测网络建设工作,承担对海洋平面、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蚀灾害的调查、监测与评价,承担海洋观测、预报、评价及信息发布工作,编制海洋灾害公报,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海洋灾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五)渔业管理处 负责渔业经济调查,拟订渔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产业政策建议,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及产业化工作,负责渔业产业开发管理工作;拟订渔船、渔港相关的政策规定,承担渔港经营的审批、审核、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渔船污染物、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监督管理渔情信息和渔具、渔法,监督实施渔业许可制度、伏季休渔制度;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作,负责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核、申报工作;监督管理海域、滩涂增殖放流工作,监督管理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及苗种生产、进出口、质量检验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渔业行业各类产品、饲料、渔药及其投入品、渔船、渔机产品的使用和质量与技术标准化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与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协助指导水产品市场的规划与建设,实施城市水产品菜篮子工程;负责审核、编报渔业专项建设(不包括基建)项目,组织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全市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