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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三)建立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储备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四)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科学监管。要制定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建立并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动态调整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五)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农卫〔2011〕9号)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度。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监管,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通过以乡带村,促进村卫生室整体发展。 (六)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为乡村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2011年12月1日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各县(市、区)要结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可选择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政府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明确乡村医生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30-40%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量以及职责分配权重,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和考核细则,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比重和金额,并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个别行政村有多个村卫生室的由一个或两个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对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