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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按照《201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1〕27号),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师服务费成本)全省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含一个疗程),并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省财政承担50%,县(市、区)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在省和县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每年再对每个村卫生室补助3000元。各县(市、区)要根据村医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316号)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村医,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县(市、区)财政承担50%。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配合协作,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卫生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财政部门要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人社部门要认真研究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八、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方案出台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落实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严格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四)广泛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将有关政策宣传到每个乡村医生,尤其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确保每个乡村医生都知晓政策、吃透政策、执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