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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13
【实施时间】 2012-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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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和鼓励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市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政策支持,在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上为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政策。争取扩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额度,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鼓励和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参与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发行中长期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支持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买卖和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经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大分散、小集中”布局模式,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适度加强配建比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一般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产业聚集区周边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专家评审机制,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优选设计方案,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优化住宅功能及内部构造设计,积极开发集合式中小户型住宅,提高内部空间使用效率和居住舒适度,全面提高保障性住房整体品质。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标准化体系,率先在公共租赁住房中试点推行标准化设计、标准化性能评价制度等。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建立保障性住房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主体信用信息库。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永久性标识制度,标识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责任,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执法具体实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专项监督执法工作。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证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建立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检测制度、施工现场开放日制度、业主验房制度和工程交用后的保修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监理第三方管理。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要求,逐步实现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申请、审核、分配。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公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限。建立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等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提高审核准确性。建立保障性住房信用记录档案,完善申请人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房源再上市和回购管理。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封闭运行机制,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具体施行时间和办法另行规定。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原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导单身年轻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使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后期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房屋使用监督管理事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后期使用管理事务,可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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