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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13
【实施时间】 2012-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健全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住期间或承租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承租人按照同区域市场价格交纳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标准收取租金,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原则,强化区县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各区县要加强住房保障后期管理机构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各街道、乡镇应成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科室,落实专人和经费。各区县要切实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工程建设、资格审核、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在土地供应、资金保障、项目审批、建设协调、资格审核、销售定价和监督考核等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签订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确保工作计划落实。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各区县要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十二五”期间总体任务目标,提前安排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等。结合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定位,适当增加重点新城和城市发展新区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除用于解决本区县保障性住房家庭需求外,统筹安排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全面开展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效能监察和政府督查工作,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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