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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2-08
【实施时间】 2012-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大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导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渔[2010]94号)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对我部反馈的船舶证书不一致的渔船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剔除重复和无效数据,确保渔船数据真实、准确和一致。各地要切实强化牵头领导责任,明确工作组职责任务,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列出时间进度表,原则上要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渔船检验数据清理整合工作。

  (三)强化渔船主机功率数据比对工作。在此次现有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工作中,对现有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功率与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相差1千瓦以内,且不涉及管理权限变动的,由省级工作组清理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我部运行维护工作组直接修改。对上述“两证”中主机功率相差1千瓦以上,且现有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功率大于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的,超出部分在渔船新版检验证书记事栏内以“超标功率”进行标注。持有“超标功率”证书的渔船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超标功率”不得享受渔业油价补助等国家有关惠渔政策。对现有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功率小于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的,经核实后由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一致。同时,将渔船主机功率小数点位数统一限定为小数点后一位,超过一位的,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修正。

  (四)其他。因渔船买卖等原因办理船舶证书期间,渔船不得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如渔船违规出海,发生海上事故等造成渔船灭失的,经核实后要依法处理。对于申请该渔船更新的,可允许在系统操作中强制退回正在办理的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提出淘汰旧船更新建造渔船业务。同时,对淘汰旧船更新建造渔船以及更新主机(主机型号、数量和功率发生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渔船管理政策执行,渔船检验机构须凭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受理检验和核发检验证书,确保渔船管理数据真实可靠和一致性。

  三、做好督导服务,加快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

  (一)搞好服务,发挥动态管理系统的管理功能。部渔政指挥中心要会同有关方面切实做好系统研发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操作运行中所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发挥好技术保障和支撑作用。要督促软件公司加强技术力量配备,5月底前完成渔船数据通用接口软件和现有系统的统计查询功能的开发测试工作,在确保系统安全运行下,实现渔船管理及信息共享。部运行维护工作组要强化和改进服务,认真做好业务咨询和系统推广应用的运行维护工作。

  (二)权限下移,提高数据纠错时效性。按照《关于启用渔船管理系统纠错功能的函》((2011)农渔(船港)便字第33号)要求,尚未制定渔船纠错功能实施方案和未申办纠错权限帐号的,要抓紧与我部运行维护工作组联系办理。同时,要督促软件公司尽快完善渔船管理系统“三级”纠错功能,认真组织测试,确保今年3月15日前正式启用。“三级”纠错功能启用后,我部运行维护工作组原则上不再受理六项基本渔船数据以外的数据纠错业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培训和软件操作培训工作,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渔船管理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随时为渔民答疑解惑,争取渔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部渔政指挥中心要搞好业务管理和系统操作培训规划,创新培训形式,为各省(区、市)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软件操作熟练的师资骨干队伍。

  (四)加强督导,全面推进系统推广应用。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是建设现代渔业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渔船管理的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形成合力、攻坚克难,将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推进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大督促指导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系统推广应用督察机制,经常性对各地系统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帮助其提高业务能力和系统操作水平。部协调小组和工作组将强化系统推广应用的督促检查工作,6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同时适时收集整理并发布各地的系统推广应用进展情况,对推进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并在有关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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