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或提示性公告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上市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还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上市做出的重要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等;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以表格形式逐项列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应分股东列明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个人,应披露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营业执照号及最近一个年度报告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