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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六)募集资金净额;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在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其上市公告书中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以下要求披露: (1)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 (2)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可以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不再披露当期定期报告; 发行人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业绩预告,并在上市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当期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如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应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时提供以下文件并与上市公告书同时披露:经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报告期及上年度期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表、报告期的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格式见附件),并简要说明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对于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项目,应说明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资金是否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 (五)重大投资;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保荐代表人和联系人等。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