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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延期开发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九)按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缴;因开发企业原因逾期未缴纳的,按合同约定追缴滞纳金,并对欠缴土地出让金或滞纳金的开发企业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根据约定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缴(每次不少于预售资金额的50%)。 (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实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宜居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制;对稳定房价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市住建委、监察局、国土局、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考评、问责机制,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上述工作纳入县区、相关开发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各县区政府、相关开发区、市直部门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十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十二)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项目,要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保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时开发投资建设。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全部实行“净地”出让。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煤气入户安装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征收;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进度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生态、节能和中小户型普通住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其建设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至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占总套数50%及以上; 2.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住宅; 3.住宅小区全部使用太阳能或地(水)源热泵; 4.全装修住宅占总套数的50%及以上。 (十五)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但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十六)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二手房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部门再给予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70平方米及以下的,财政部门再给予1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十七)鼓励实用和专业人才在芜湖就业创业。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再补贴: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