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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2-07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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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商品房,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准予房主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45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可以通过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十九)规范已享受补助的房产转让。已享受市政府以往年度及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否则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购房补贴。

  

  (二十)规范购房补助、补贴政策适用时限。符合第十六、十七条款的购房人购买的新建自住商品住房,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并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日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购买的商品住房由购房人选择按芜政〔2011〕56号文件或按本文件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补贴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房改售房、直管公房、拆迁安置商品房、拆迁安置存量房、房屋互换等交易类型,以及购买定向销售房、单位集资建房、购买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部分继承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之间房屋产权转让等交易行为,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

  

  (二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提率;对因房屋征收造成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强化服务管理,规范住房市场行为

  

  (二十二)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切实改善服务环境。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约投资建设,增加市场供应量,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住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十三)规范收费行为、创新审批机制。规范收费科目,建立收费明白卡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机制。

  

  (二十四)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研究和市场走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信息分析和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二十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每次不少于2万平方米、对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条件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项目以及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转为现房销售的规定。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完善落实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一价清”及备案制度。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出让金、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散布虚假信息、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欠缴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延期。

  

  (二十六)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住宅品质的提升,加强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和环境配套的监管,让老百姓住上安心房、舒心房。

  

  六、本意见执行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由市住建委、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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