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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办函[201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2-06
【实施时间】 2012-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办函〔201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和对象

  

  (一)组织机构。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

  

  (二)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为各地级以上市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国发〔2012〕3号和粤发〔2011〕9号等文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等情况,以及公众对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的满意度。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具体指标和标准分别为:

  

  1.考核指标。2011─2015年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9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地下水开采量等3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3个指标。各地级以上市指标详见附表1,其中水功能区考核名录、指标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由省水利厅分年度下达;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由省环境保护厅下达。考核中的统计与监测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2.工作测评标准。2011─2015年各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分为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及体制建设、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2。

  

  3.公众评价标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具体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三、考核评分方法及考核等次划分

  

  (一)考核评分方法。考核总分由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各地级以上市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60%+工作测评得分×30%+公众评价得分×10%,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单项指标权重。具体考核、测评以及公众评价得分计算方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二)考评等次划分。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优秀,考核得分为80-90(不含90分)分的评为良好,考核得分为60-80(不含80分)分以上的评为合格,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评为不合格。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低于60分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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