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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办函[201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2-06
【实施时间】 2012-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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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核方式

  

  从2012年起,对2011─2015年各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指标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1.年度自查。从2012年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4月中旬前将本市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地级以上市进行抽查,于每年6月底前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省政府。

  

  2.中期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4年4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3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中旬赴各地级以上市对考核内容进行实地考核,并于6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于6月底前将中期考核情况报省政府审定。

  

  3.期末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6年4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中旬赴各地级以上市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6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操作易行、奖罚分明的原则。

  

  (二)各地级以上市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把省下达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级行政区,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省水文局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并负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监测统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数据的监测评价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地市gdp、工业增加值数据。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市、县级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取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及对农灌节水的投入和改善灌溉面积等指标。

  

  (四)考核结果由省水利厅按本办法要求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地级以上市,省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省水利厅暂停审批该地区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考核期编制各地级以上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依据,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

  

  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对下一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2011-2015年)(略)

  

  2.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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