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发[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河西新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市河西指挥部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在河西新城范围内行使市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河西新城范围内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城市运行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为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体制,提高项目审批和验收效率,实现办事不出新城,根据全市综合体制改革要求,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移交或委托市河西指挥部行使有关职权。市发改委要选派处级干部到市河西指挥部办公,负责新城项目的全程审批和协调;市住建委负责的各类审批及验收事项,凡涉及河西新城的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委派出的副指挥长负责统筹协调和审批;河西新城项目的规划审批及验收事项,由市规划局派出的副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批,重大项目规划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河西新城范围内的土地划拨或出让等事项,由市国土局派出的副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批,并成立河西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人员编制由市河西指挥部内部调整);河西新城范围内的项目招投标,如因工期等需要,可在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组的全程跟踪监督下,由市河西指挥部独立组织招标评标工作;河西新城交通、绿化等专项规划及具体项目绿化、交通评估由市河西指挥部负责审核;市公安消防局指定一名副局长牵头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河西新城消防审批与验收事务,原则上7天内审批办结;南京供电公司要明确专人、组建团队、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进一步加强河西新城建设的统筹协调,河西新城范围内渣土清运、市容市貌、闲置用地管理、环保、人防、质监、安监、工商等市权审批事项和执法职能,由市政府统一授权给建邺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河西新城宣传报道力度,进一步树立和提升河西新城作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新中心的整体形象,为河西新城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按照“取之于河西,用之于河西”的原则,河西新城中部和南部范围内的土地,由市河西指挥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土地出让金统一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市财政结合土地出让金缴纳进度,将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省规定的各项刚性计提后,市级刚性计提部分减半计提(不含容积率2.8以上住宅公寓加提部分),其余资金返还市河西指挥部,由市河西指挥部转增河西国资集团资本金,用于河西新城青奥板块的开发建设。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河西指挥部(河西国资集团)投资建设的除国防资产外的停车设施、各类管线、综合管廊等配套公建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基本社区中心(经招拍挂等程序取得土地权证的)等房建项目,产权归市河西指挥部(河西国资集团)所有,可采取出租、出售等市场化运作形式筹集资金,形成河西国资集团良性的资产注入机制。水、电、气、通信等各类管线单位使用市河西指挥部(河西国资集团)统一建设的综合管廊时支付相应的租用费用。市级政府部门使用由市河西指挥部(河西国资集团)投资建设的各类设施的,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支付相应的租金。

  

  河西新城中部和南部36平方公里范围内各类广告的发布经营权和拍卖审批权限授权市河西指挥部(河西国资集团)行使,并在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区域内的道路、桥梁、地名冠名权的市场化运作,所得收入由市河西指挥部(河西国资集团)直接收取,专户专账管理,用于新城建设。

  

  河西新城范围内按照出让条件由开发投资主体负责配建的各类公益性资产及公共设施,由市河西指挥部代表市政府统一接收并统筹安排。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河西新城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属权限内规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停车场收费,以及各单位施工过程中移植公共绿化、道路挖掘、占用等行为按市相关文件支付的移植、修复等费用,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市河西指挥部统一直接收取,全额缴入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河西新城建设。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规费收取的业务指导。河西新城中部和南部地区3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市维护管养工作由市河西指挥部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