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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上海、江苏、浙江、长江、广东、广西、黑龙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内河航运的有关要求,保障内河航行安全,推动内河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工作,我局制定了《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次补助实施时间截止至2012年4月30日。 二、本批次补助方式为政府采购设备,组织免费为船舶用户安装上船。 三、本批次补助实施范围为航行于内河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包括黑龙江和松花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以及澜沧江-湄公河水域)100总吨以下的客船(包括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具体分配数量见附表。 四、本批次补助船舶以各单位根据《关于统计内河航行客船数量的紧急通知》(海便函[2011]826号)文件要求上报的本辖区登记的船舶数据清单为基础,原则上选取本辖区100总吨及以下、在ais基站覆盖范围运营的客船,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不得超出所报清单范围。其中,黑龙江海事局优先考虑中俄界河国际航行运输船舶,云南省地方海事局优先考虑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行运输船舶。 五、请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明确项目协调人和联络人,其中协调人为各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分管领导,联络人为各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联络的部门负责人。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书面上报部海事局。 六、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将工作总结于2012年5月10日前上报部海事局,同时按《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统计单》(附件3)格式上报统计汇总清单。 七、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电话:010-65292588; 传真:010-65292875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表: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分配表
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 为促进内河航运安全发展,提升内河航行船舶的避碰能力,推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简称ais)设备在国内航行船舶中普及应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思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促进内河航运经济发展,保障船舶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国家对部分内河航行重点船舶安装ais设备进行财政补助。 二、工作目标 中国海事局分批次对部分内河航行的重点船舶安装ais设备进行财政补助,以推动内河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设备,提高船舶安全性能,强化内河滚装运输、水上客运和渡运,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促进节能减排,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安全监管体系,营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内河水运环境。 三、补助实施范围和形式 (一)补助实施范围 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补助实施范围。 (二)补助实施形式 政府使用专项资金集中采购设备,组织安装上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内河航行船舶安装ais设备补助是一项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的重要工程,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安全效益。各单位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明确工作职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政府采购。 中国海事局负责ais财政补助项目政府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ais设备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厂家及设备产品类型,对入围设备产品封存样机,对补助上船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 (三)实施要求。 1、制定实施方案。 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分配表》,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报备部局后实施。实施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协调人和联络人,货物接收地点,安装实施范围,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纪律要求,宣传方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