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暂停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号变更、会员分级结算关系变更、会员资格转让或者交易编码申请权限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时,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监控中心。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监控中心应当将其申请和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结果及时通知其结算会员。 第四十二条 特殊单位客户的实名制要求及核对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保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和期货结算账户对应关系准确。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15日,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12月31日,征求意见已满15日期限。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会收到来自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13份,分别来自8家期货公司、2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及2位匿名者。在收到的13份意见中,涉及《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意见共有10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外国人代理单位客户开户的问题,建议允许非中国国籍居民作为开户代理人。目前,外国人代理单位客户开户的情况在现实中已经存在,但是数量较少,而且这些客户有能力雇用中国人代理开户。从严起见,此次《规定》修改没有考虑这方面的需求,仍通过身份证要求限定由中国人代理单位开户。 二是关于合伙企业进入期货市场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合伙企业开立期货账户的相关规范。目前合伙企业开户和交易均无障碍。考虑到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和灵活性,下一步我会将从便于加强市场监管的角度出发,指导监控中心完善针对合伙企业的业务操作规则。 三是关于授权监控中心发布另行规定的相关问题,建议监控中心根据《规定》的授权就相关内容尽快发布明确、可行的具体业务操作规则。我会采纳了这条建议,将指导监控中心根据《规定》的相关授权,在广泛听取交易所及社会各界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后,尽快发布具体业务操作规则。 总体来看,经过前期反复论证,以及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的修改工作已经完成,我会决定以证监会公告(2012年1号)的形式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