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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2-08
【实施时间】 2012-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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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速产业聚集,积极扶持中药产业做大做强

  

  (一)加强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生产基地建设,利用西部山区生态环境条件,按照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建设模式,鼓励中药材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种植,创建30个中药材种植示范村,将井陉县洞阳坡建成中草药良种种子种苗和种植加工示范基地。以规范化药材生产基地为基础,大力发展药材初加工与深加工,建立并完善中药材、中药饮片、中医药提取物质量标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二)加快推进现代中药生产基地建设。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我市医药产业基础、企业产品品牌、研发创新能力以及专业人才队伍等方面优势,加快产业聚集,建设高端医药产业园,积极推进神威现代中药产业园重点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医药企业整合重组,鼓励神威药业、以岭药业、乐仁堂医药集团等龙头企业加速企业扩张。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和名牌产品。

  

  (三)促进中医新药、名优中成药和院内制剂研发及产品化。综合运用现代中药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中药产品进行二次开发和质量再评价,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药大品种,到2015年打造15个以上年销售额超亿元的现代中药品牌产品。鼓励和支持院内制剂研发和应用,培植院内制剂研发和应用平台,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2012年,依托市中医院组建石家庄市中药制剂中心,到2015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有条件的县级中医院设置中药制剂室,开发至少10种中药制剂。

  

  四、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实现大发展大繁荣

  

  (一)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进一步挖掘我市中医药文化积淀,着力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整理出版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名老中医学术论著和中医药科普读物等,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品牌。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中的特色优势,开发建设集中医医疗、养生保健、食疗药膳、健康旅游、中医药美容、老年护理为一体的中医药养生服务体系,丰富中医药文化品牌的内涵。

  

  (二)抓好医疗机构中医药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中医医疗机构作为促进中医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主阵地的作用,积极开展中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试点工作,在医院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三大体系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引导广大中医药人员切实承担起传播中医药文化的社会责任。到2013年,市中医院创建成为“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每个县级中医院建立一个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中医药文化知识宣传园地,每个综合医院的中医科设立中医药文化宣传橱窗。

  

  (三)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中医药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军营、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六进”活动。从2012年开始,每年举办一届省会“国医节”,宣传和普及中医药知识,开展义诊咨询服务,推介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15年,使群众的中医药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60%。在“12320”公益热线增设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内容,拍摄一部有影响力的反映名老中医的电视片。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中医药文化传播渠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中医药工作政策,把中医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局际协调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中医药工作协调会议,研究部署中医药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中医药工作,强化中医药管理职能。

  

  (二)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对中医药的投入倾斜政策,逐步实行中医药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确保全市各级中医事业费占医疗卫生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并逐步按照中医门诊和病人住院情况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和省、市中医药攻关课题项目予以扶持和帮助。各级政府每年投入一定资金,对取得国家、省、市级重点中医专科的医院给予支持,对我市省级、市级名老中医带徒培训给予补助,对中医机构引进和培养的国家级或省级中医药人才给予补助,对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给予支持。各级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对中药材种植示范村和种苗示范基地建设给予扶持。在定编、定岗和绩效考核基础上,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基本收入给予保障。

  

  (三)完善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健全中医药服务价格体系,增设中医药特色服务收费项目,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按照医务人员职称,合理确定中医诊查费,并向名老中医倾斜。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积极支持将我市生产的中成药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将治疗效果好、服务价格适宜的中医诊疗项目增补到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中,确保中医药特色优势充分发挥。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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