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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2-07
【实施时间】 201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6.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清运时间最迟应在拆迁完成后7日内清运完毕。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7.拆迁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8.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9.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待建空地整治标准

  1.城市待建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2.待建空地地面应全部绿化、硬化或覆盖防尘网,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在实施绿化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1-2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三、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日常管理。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建慧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鸿勋、市城建委主任陈新任副组长,市城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办、市监察局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由市城建委副主任曲标任办公室主任,副调研员高必成任办公室副主任,其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也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

  四、责任划分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待建空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并建立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2.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和督导工作。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由市城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办、市监察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督查考评工作。

  五、时间安排2012年2月10日前,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针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整治方案,落实分包领导和责任人。2012年2月15日起,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将对全市建筑工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评。

  六、扣款标准日常督查中,发现不符合综合整治标准的建筑工地,由市财政对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扣款,扣款资金作为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奖惩和治理基金。具体标准如下:每发现一次一例不达标建筑工地,扣款10万元。以往扣款标准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如对扣款有争议的,在充分取证和听取各责任方意见后,以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界定意见为准。

  七、认定办法

  1.办公室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建筑工地,进行记录登记、拍照录像,并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三日内整改完毕。

  2.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由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相关责任区政府或管委会下达扣款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局进行扣款。

  八、考核办法

  1.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日常督导、巡查和考评工作。

  2.采取明查暗访、日常巡查、综合督查、月考评、季通报、年总评的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排名,每季度进行通报小结,年底进行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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